行为人即便将贪污所得财物处分给其关系人,或将财物置于由其控制的他人保管之下,都应认定为贪污既遂。
俗话说,“贪污浪费是最大犯罪”,但很多人对于公款奢侈消费却见怪不怪,认为只要不装入自己腰包,就不算腐败。有人甚至将其概括为“只吃不带,上级不怪;只花不拿,纪委不查”。实际上,公款吃喝等奢侈消费的实质就是挥霍公共财富,必然导致侵占挪用公款或权钱交易等违法乱纪问题。而且公款奢侈消费不仅仅是公共财政的大量浪费,还会带来党风政风的堕落,严重损害政府及党员干部形象,已经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当前,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出国旅游等公款消费现象屡禁不止。解决这类问题,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监督机制,增加公务开支的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另一方面,要使公款消费受到法律规制和控制。对于那些将公款作为自己享乐“专用资金”的官员,要依法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款吃喝以贪污罪追责”的判例应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