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3月23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广州点击查看广州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白云区三元里村为了周围的治安,村里的治安队将小偷“大头照”贴得到处都是,据称治安有明显好转。文中的律师认为,盗窃行为应由公安机关追究处理,小偷只对其行为承担盗窃的责任,即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其照片属于其个人肖像权范围,治安队做法侵犯了其肖像权。但是令人想不到的是大多数网友却认为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事情”,只能这样才能打击小偷的行为,甚至有人骂律师是“人权伪士”。
网友的心态可以理解。然而,小偷固然可恨,在目前的情况下,这种方法固然可能是比较有效的防范小偷的措施,但这仍然属于不当行为。我们不能因为其适应了中国特色的国情,就肯定其合法性合理性,要实现以法治国,就要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法律至上,就是一切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应该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不管是罪犯还是良好的社会公民。
20世纪60年代的纽约,一位守法的公民把他楼房内的一间公寓租给了一个女郎,谁知这个女郎却是妓女,经常带回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房东为了公寓的名誉决定找到证据赶走女郎,他趁女郎不在家在其房间里安装了偷窥设备。找到证据后,房东擅自换了房间的门锁,把女郎的房间“封”了。女郎与房东交涉,房东拿出了一盒影带,看到这些,女郎把房东告上了法庭。法庭认为房东没有权力在女郎的房间里安装偷窥设备,偷窥他人隐私是对他人权利的一种侵犯。而房东不经女郎允许就换了房间的门锁,这种行为违背了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同样侵犯了女郎的权利,在租金尚未到期前,房东不能赶她走。法庭判决房东全面败诉,房东十分不服,也不理解:“我所做的一切是针对一个违法的人啊,难道法律会去保护一个坏人吗?”法官说了一句著名的话:“法律的阳光照耀好人,也照耀坏人。”
在目前的社会中,我们往往会遇到很多法律上的问题,因为“中国特色”的原因,可能一些正常的合法的手段对于打击犯罪作用比较有限,而一些“土办法”反而十分见效。但是这些“土办法”却侵犯了疑犯的合法权利,也成了违法行为。然而,不能因为其“有效”就肯定这种方法。我们不能用一种违法行为去打击另一种违法行为,道理很简单,就像我们不能用一个错误去纠正另一个错误一样。
走向以法治国的进程中,类似的“土办法”一定要警惕,不能因为某种方法有效而任其违法,不能因为其带着正义的动机而肯定其合理。如果我们仅仅以“好人”、“坏人”的标准来看待社会,简单地肯定好人,反对坏人,支持好人,打击坏人,只要是坏人违法了,我们就可以任意地打击,那我们就走不出道德审判的误区。在法治社会里,道德永远不具有强制性,惟一具有强制性的是法律。只有否定那些用一种违法行为打击另一种违法行为的手段,只有连“坏人”的权利都能够予以保护,以法治社会才能真正来到。人品永远是道德层面上的,而权利则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人品无关,坏人也同样应该享受法律的阳光。也只有当“坏人”的权利也能够充分得到保障,我们才能确信每个人的权利都能得到保障,我们才能相信这是一个完全法治的社会。